不知者是否无过?
案 情
A厂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,向B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登记。B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,发现A厂申请资料不齐全,未对其进行延续登记,也未告知A厂需补齐相关资料。
A厂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,仍开采生产。B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,拟对其进行处罚。
评 析
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案件会审时,产生了二种不同意见。
一种意见认为,应当对A厂进行行政处罚。理由是:《矿产资源法》第三条规定,勘查、开采矿产资源,必须依法分别申请、经批准取得探矿权、采矿权,并办理登记。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采矿的,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。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,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。目前,A厂未能成功延续登记,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,其继续开采生产的行为,属于无证开采,应根据《矿产资源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予以处罚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不应该对A厂进行行政处罚。理由是:A厂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向B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登记,符合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。同时,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,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,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;逾期未作决定的,视为准予延续。本案中,B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,发现A厂申请资料不齐全,未向A厂进行告知,其行为明显违法。根据上述规定,应视为A厂已办理了延续登记,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。
笔者认为,A厂未延续登记的过错在B县国土资源局,故不应对其继续开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。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四条规定,应当由B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级部门或B县监察局责令纠正不一次性告知的行为,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,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告知A厂补齐相关材料。逾期不补正的按照《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给予警告、责令限期改正;若逾期再不办理,则须对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罚。
(作者单位:四川省剑阁县国土资源局)